泰安市原副市长刘峰梅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公告,山东省纪委监委对泰安市原市委常委及市政府前副市长刘峰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调查发现,刘峰梅背离理想信念,对党不忠诚,抵制组织审查,隐瞒个人相关事项,违反组织原则。他还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接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规租用管理服务对象的住房,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揽和企业经营中提供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由于这些行为,刘峰梅严重违反了党的政治、组织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涉嫌受贿,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依然未能收敛,其性质恶劣,影响严重。因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其开除党籍,解除公职,取消其泰安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并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